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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點實驗室省級財政后補助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省重點實驗室省級財政后補助的實施和管理,進一步發揮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提高使用績效,根據《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規〔2019〕10號)和《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川科基〔2020〕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修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四川省重點實驗室省級財政后補助(以下簡稱:后補助)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對四川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和在川國家重點實驗室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及建設發展予以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三條 科技廳負責組織省重新建和考核評估,并根據結果擇優安排后補助。
第四條 后補助按照“優化經費配置、鮮明激勵導向、分類考評支持、引導各方投入”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經費安排
第五條 后補助資金由依托單位統籌使用,用于省重與科技創新活動相關的支出。其中,須將后補助的一定比例直接用于支持設立開放課題。
第六條 依托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后補助中提取運行管理費。省重固定人員不得使用后補助支持的開放課題經費。
第七條 后補助按照新建、運行兩類管理,經費按年度補助的方式撥付,支持如下:
(一)新建后補助。對新建的省重,原則上統一支持50萬元/個。
(二)運行后補助。建設一年以上的省重均需進行年度或周期績效考核評估。其中,年度考核為優秀的支持不超過50萬元/個、良好的支持不超過20萬元/個,其他結果的不予支持;周期評估以5年為周期開展,評估為優秀的支持不超過80萬元/個,其他結果的不予支持。在川國家重點實驗室不參加省重考評(需提交書面年度或周期報告),按照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通過情況,支持不超過20萬元/個。
第八條 建設未滿一年的省重不參加年度考核。建設一年以上的省重參加周期評估當年還須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但不重復支持。
第九條 未參加考評或中途退出考評的省重,視為自動放棄,按照考評不合格處理。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條 后補助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安排建議:
(一)發布通知??萍紡d面向社會發布通知,依托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填報相關材料。
(二)組織評審??萍紡d組織開展省重新建評審和運行考評,根據評審通過情況和運行評估結果提出后補助支持建議方案。
(三)結果公示??萍紡d將后補助支持建議在科技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科技廳組織調查處理。
(四)實施補助。公示無異議并按程序報批后補助建議方案后,由依托單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后補助申請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列入后補助項目撥付后補助,該項目不簽訂任務合同書和進行項目驗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省重及依托單位須主動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后補助實施管理過程應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重點實驗室省級財政后補助管理實施細則》(川科基〔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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